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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典当行转让价格多少 如何快速办理

成立典当行不是简单的事,它需要有一定的实缴资本,邓先生专业了解到符合对应的条件,申请过程中需要准备规定的资料,其中专业性极高的资料准备更是一大难题。在珠海办理典当行怎么办理如何快速,首先在自己没有不过庆幸的是,现在已经有专业成熟的典当行办理机构,深圳邓生十二年来从不懈怠专业性的提高,相信您的牌照办理可以快速的办理到手,邓生建议有需要了解珠海典当行的朋友可以直接电联,这样可以详细了解。

典当公司注册流程:

1.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向当地监管审批单位报送典当申请材料;

3.对于符合要求的典当行注册申请,予以下发批复;

3.相关部门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申请企业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6.在获得典当行许可证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7.到工商行政管理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8.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在申请经营范围内开展典当业务;

9.代办办理申请注册典当行或者转让的都可以联系邓生。

 

典当行股东详细解构:

(一)典当行必须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的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法人股东不能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且盈利额与税收缴纳相一致;法人股东之间不存在资产连带关系;法人股东注册地应在当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能为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直系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

(三)法人股东上一年度末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本次对典当行的出资额,不高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一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投资典当行的出资能力。

在整个典当行牌照办理的过程当中,建议大家好能够选择一些实业公司,如果本身是电子产品制造企业或者是工贸公司的话,那么这一部分的公司本身就是实业公司,相对来讲在办理的过程当中更加容易通过。

 

典当行办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典当行章程、投资协议、投资承诺;

(二).具备实际经营所需的临街商铺,符合消防验收合格;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实缴资本不低于1500万人民币;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七)有需要代办典当或者收购现成的典当行可以找深圳邓生合作专业靠谱;

(八)两家成立满三年以上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的盈利、纳税状况均满足要求;

(九)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十一)符合当地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额为1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邓生的团队有丰富的典当办理经验,并现成典当行转让无任何不良记录,干净无经营历史,我们的优势

1、全程服务:设计办理让客户直观感受,不担心,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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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小知识

如何区分公证与保证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按照这一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任何保证的意思。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办理了合同公证后,公证机构就必须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证机构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公证实际上就是保证,而公证机构就变成了担保机构,这就完全偏离了公证机构的职能,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也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利,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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