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外的食品经营者))
1.(仅深圳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3.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式方法的书面材料
5.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微小餐饮))
2. 微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
2.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从事制售类许可项目的,须提交《经营场所各功能区布局流程图与操作流程图》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变更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问:怎样的保健食品才是进口保健食品
答:进口保健食品是指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经正规渠道从国外进口的保健食品
问: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原料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含审批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