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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备案条件

更新时间
2024-10-1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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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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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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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九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第七十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一)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二)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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