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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保险公估公司可靠机构

更新时间
2024-10-1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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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专业代办全国各地区保险公估备案----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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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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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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