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请保险公估牌照备案
| 更新时间 2025-01-25 08:07: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823347568 联系手机 13823347568 联系人 邓先生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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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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