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备案
| 更新时间 2025-01-02 08:07: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823347568 联系手机 13823347568 联系人 邓先生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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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九十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估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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