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外的食品经营者))
1.(仅深圳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3.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式方法的书面材料
5.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微小餐饮))
2. 微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
2.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从事制售类许可项目的,须提交《经营场所各功能区布局流程图与操作流程图》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变更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完整性
1.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