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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许可证变更

更新时间
2024-10-1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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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外的食品经营者))

1.(仅深圳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3.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式方法的书面材料

5.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微小餐饮))

2. 微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

2.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从事制售类许可项目的,须提交《经营场所各功能区布局流程图与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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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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