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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深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
2024-10-1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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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理条件

1、企业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企业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禁止性要求: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中: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五十条: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医疗器械 图 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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