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法规对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对场地的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由此可以看出,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规并无具体的面积要求,而是要求面积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宜。
医疗器械许可证咨询公司介绍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禁忌1、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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